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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葛继红与郭金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继红,郭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继红,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郭金和,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本院(2016)豫04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3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金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金和的部分财产,限额3035800元及利息(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亚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