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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与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郭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郭新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6471号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住所地莱州市万通市场。经营者:宋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智,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新峰,被告:郭新峰。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与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郭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郭新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郭新峰支付净水设备款46000元。事实和理由:郭新峰系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5年11月,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为改善村自来水净化问题,郭新峰向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购买了一套净水设备,价款46000元。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将收据交付给郭新峰,郭新峰出具收到条,载明款项未付。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郭新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向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购买净水设备,郭新峰以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身份在收到条中签字确认设备款46000元未付。本院认为,郭新峰代表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签字购买设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职行为,法律效果应当由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欠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净水设备款46000元,事实清楚,应当清偿。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郭新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欠莱州市万通市场明楾电器经销部货款4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对郭新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