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雪峰、葛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峰,葛志明,葛某,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峰,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葛志明,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雪峰、葛志明、葛某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李雪峰、葛志明、葛某购房款及利息128375.2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8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