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恢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建新与黄向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新,黄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建新,男,生于1974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被执行人:黄向全,男,生于1962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胡建新申请执行黄向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执行人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再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7317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65元、执行费254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景秀路5幢3单元3楼301号(产权证号:00483**)房产,因该房产向金融机构设置了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