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连贤军诉被告江油市加勒比海游乐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贤军,江油市加勒比海游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046号原告:连贤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3********。委托代理人:黄先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加勒比海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良燕。原告连贤军诉被告江油市加勒比海游乐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贤军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加勒比海游乐园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