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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破(预)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志娟、莆田市景匠家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娟,莆田市景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破(预)初字第2号申请人:陈志娟,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凡,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莆田市景匠家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秀屿木材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53716264。法定代表人:苏涵。申请人陈志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莆田市景匠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志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莆田市景匠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志娟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对莆田市景匠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的规定,本院对陈志娟该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志娟撤回对莆田市景匠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峰审 判 员  方慧敏代理审判员  周志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