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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诉向伟洪陈友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向伟洪,陈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南路153号。负责人彭建军。被执行人向伟洪,男。被执行人陈友谊,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该案(2016)湘01民终729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湘010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及罚息46618.3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此后利息、罚息依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640.68元(以16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8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受理费19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870元,合计17148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向伟洪、陈友谊的银行账户存款17148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