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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西武宣公路管理局、南宁市鹏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武宣公路管理局,南宁市鹏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公路管理局。被执行人南宁市鹏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金象大道东一里**号。法定代表人班克旺。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鹏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桂中武路罚(2016)续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45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宁市鹏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提出该车辆不是本公司车辆,系套牌车。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公路管理局经核实后,确认该车确系套牌车辆。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桂中武路罚(2016)续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