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520号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丹凤县东河生态产业园区东侧。法定代表人:魏根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系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国,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武明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号。负责人:范廉明,该指挥部指挥长。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82元,待该案结案时予以处理。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枫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