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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位进峰与申二卫、张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进峰,申二卫,张明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978号原告:位进峰,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二卫,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明丽,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位进峰与被告申二卫、张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位进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位进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保全费520元,共计858元,由原告位进峰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理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