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位进峰与申二卫、张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进峰,申二卫,张明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978号原告:位进峰,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二卫,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明丽,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位进峰与被告申二卫、张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位进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位进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保全费520元,共计858元,由原告位进峰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理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