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30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106号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9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26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以“原告及其代理人宋佩剑、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刘琳以及移民办代理人翟天宝共同达成了协议,纠纷得到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计17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流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