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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涛与刘佩秋、马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佩秋,郭涛,马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佩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涛。原审被告:马国良。上诉人刘佩秋因与被上诉人郭涛、原审被告马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按照上诉人刘佩秋在一审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刘佩秋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佩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