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黄新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黄新忠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283号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施海泉,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新忠,男,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被告黄新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负担。审 判 长 沈亚菲审 判 员 葛 斌人民陪审员 陶尔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