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祥富与夏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富,夏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408号原告:许祥富,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夏如花,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富与被告夏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祥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祥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祥富负担。审 判 长 胡旭阳人民陪审员 李顺进人民陪审员 杨晓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