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志军,孔令燕,韩书军,李丙营,滕振君,韩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2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84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韩志军,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孔令燕,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韩书军,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李丙营,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滕振君,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韩书芝,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志军、孔令燕、韩书军、李丙营、滕振君、韩书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329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志军、孔令燕、韩书军、李丙营、滕振君、韩书芝银行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