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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段宁湘与胡新民、符博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宁湘,胡新民,符博文,王明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191号原告:段宁湘,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爱民,男,慈利县江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新民,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符博文,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王明辉,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江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文,男,湖南省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宁湘诉被告胡新民、符博文、王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宁湘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宁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宁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段宁湘负担。审 判 长  唐汇卓审 判 员  卓 亮人民陪审员  唐雄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