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敖忠国、历高佳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敖忠国,历高佳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5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敖忠国,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历高佳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号(生产场所)、创业路22号2栋1楼(仓库)。法定代表人:GrodnitzkyAlanScott,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志,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敖忠国因与被申请人历高佳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历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989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敖忠国申请再审称:历高公司强行要求我在三份书面警告上签字并以此为由将我辞退是违法的,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历高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敖忠国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敖忠国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历高公司是否应支付敖忠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经一、二审法院查明,敖忠国书面签字确认其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3月7日、2016年5月5日分别被历高公司书面警告。根据历高公司的《纪律体系》第二章第十三条第2小点的规定,员工被3次书面警告可被历高公司解雇,故2016年5月11日历高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敖忠国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敖忠国主张其对3次被书面警告有异议,又主张在书面警告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愿,但都没有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敖忠国主张历高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理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敖忠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敖忠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