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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万彐妹、何金玉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万彐妹,何金玉,张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初49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莲,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彐妹,女,1939年3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被告:何金玉,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张艳,女,1996年12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与被告万彐妹、何金玉、张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莲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继承张玉如遗产范围内,承担原告已代付的赔偿款4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张姝为牌号为苏D×××××号轿车在太保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6月29日。2015年8月20日14时30分许,张玉如驾驶农用三轮车沿孟河镇汽摩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停靠路边的苏D×××××号轿车(陈泽驾驶)相撞,致苏D×××××号轿车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玉如负全部责任,陈泽不负责任。后张姝要求原告赔偿其车辆损失。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已向张姝赔付车损费43400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因张玉如已于2016年9月27日去世,三被告万彐妹、何金玉、张艳分别为张玉如的母亲、妻子、女儿,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万彐妹、何金玉、张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张姝为牌号为苏D×××××号轿车在太保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29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8月20日14时30分许,张玉如驾驶农用三轮车沿孟河镇汽摩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停靠路边的苏D×××××号轿车(陈泽驾驶)相撞,致苏D×××××号轿车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玉如负全部责任,陈泽不负责任。苏D×××××号轿车的车损为43400元。后张姝要求太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其车辆损失43400元。太保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张姝赔付了该款。侵权人张玉如于2016年9月27日去世,三被告万彐妹、何金玉、张艳分别为张玉如的母亲、妻子、女儿。现原告诉至本院,向三被告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本院认为,张姝以其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要求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向其赔付了理赔款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人张玉如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而张玉如于2016年9月27日去世,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其继承人在继承张玉如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张玉如的债务。故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彐妹、何金玉、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各自继承张玉如遗产为限,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合计赔偿4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5元,由三被告在继承张玉如遗产范围内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杰代理审判员  奚无政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