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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恢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加朋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加朋,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恢702号申请执行人:高加朋,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赵辉,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5)洪金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辉应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加朋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72元。经申请执行人高加朋申请,2017年8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健、梁玉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现已执行到位2975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