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小进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33号罪犯陈小进,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小进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小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小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小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