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15日,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麒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李朝醉酒后无证驾驶“珠峰牌”ZF125T-B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香南线从涛源方向驶往期纳方向,当车行驶至香南线K264+300M(东风路口)时,与鸭玉祥驾驶的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鸭玉祥、李朝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鸭玉祥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李朝血液乙醇含量检验为211.25mg/100ml血,已达醉酒阈值,李朝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朝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朝在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朝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朝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其血液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朝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李朝醉酒后无证驾驶“珠峰牌”ZF125T-B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香南线从涛源方向驶往期纳方向。当车行驶至香南线K264+300M(东风路口)时,与鸭玉祥驾驶的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鸭玉祥、李朝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鸭玉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提取李朝的血液进行检验,其乙醇含量为211.25mg/100ml血。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组织调解,被告人李朝与受害人鸭玉祥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李朝户口证明;3、到案经过;4、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5、李朝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61026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丽(公)检(酒)字[2016]第646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9、证人王某、彭某、李某证言;10、受害人鸭玉祥陈述;11、被告人李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朝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人李朝未向法庭举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朝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其血液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朝在案发后电话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朝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洪卫国审判员 邓明德审判员 罗永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高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