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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九生与江柏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生,江柏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774号原告:刘九生,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江柏文,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秀水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057695810。主要负责人:龙日新,系公司经理。原告刘九生与被告江柏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九生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刘九生负担。审 判 长  贺 梅人民陪审员  刘斌民人民陪审员  周希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小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