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杨东硕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杨东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2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7997F。负责人:任维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杨东硕,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杨东硕成功申请信用卡一张,贷记卡卡号:62×××12,授信额度为5000元,被申请人卡激活后于2017年1月8日透支消费4990.70元,至今已逾期5期,要求被申请人杨东硕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本金4986.17元、利息456.69元、逾期违约金663.95元,共计6106.8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东硕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6106.81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杨东硕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英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