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希发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发,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长岭县人,农民,住长岭县长岭镇。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负责人:陶晓珂。地址: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一委一组(农发行东侧)。本院在执行刘希发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盗窃罪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给付赔偿款43978.51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已主动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昊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