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南通新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军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新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特37号申请人:南通新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钱军,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住南通市。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南通新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南通新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钱军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南通新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2015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物业服务费6390元,南通新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它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南通新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军于2017年8月1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