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贾长安与申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长安,申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163号申请人贾长安,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申小林,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长安与被执行人申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绛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