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8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航与叶耀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航,叶耀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809号原告:吴航,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耀珍,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吴航与被告叶耀珍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吴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