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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雪辉与曾庆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辉,曾庆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徐雪辉,女,汉族,1957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汤坑镇。委托代理人邱慧文,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系徐雪辉儿子。被执行人曾庆坛,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八乡山镇。本院受理徐雪辉诉曾庆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2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案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车管等单位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段桥南侧大同新城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曾庆坛名下。经查,根据(2016)粤1423民初693号案原告邱文慧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封。2017年4月20日异议申请人黄凤仙、沈先勇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经审查后,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1423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座落于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段桥南侧大同新城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根据(2016)粤1423民初693号案原告邱文慧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曾庆坛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段桥南侧大同新城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2017年4月20日异议申请人黄凤仙、沈先勇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经审查后,2017年5月3日本院���法作出(2017)粤1423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座落于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段桥南侧大同新城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1423执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