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开果与绵阳务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禹世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开果,绵阳务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禹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72号申请人:杜开果,男,汉族。被申请人:绵阳务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园通路半山蓝湾7号。法定代表人:禹世文。被申请人:禹世文,男,汉族。申请人杜开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务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禹世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杜开果以其所有的朗逸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B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开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务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禹世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杜开果所有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BXXX**),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申请人杜开果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杜开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