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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彭顺方与罗顺莉、陈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顺方,罗顺莉,陈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756号原告:彭顺方,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余庆县。被告:罗顺莉,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居民,住余庆县。被告:陈瑞雪,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居民,住余庆县。原告彭顺方与被告罗顺莉、陈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彭顺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顺方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顺方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顺方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