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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什邡市康源植物原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尨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康源植物原料有限公司,四川龙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康源植物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杨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龙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负责人。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龙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