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67岁,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80年12月生,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44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耀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