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任学君、刘文波、丁德宝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君,刘文波,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225号被告人任学君,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村民小组长,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刘文波,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于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德宝,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景明,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士琴,女,1958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金玉凤,女,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学君、刘文波、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文波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01刑终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又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吉018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文波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吉01刑终17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学君及辩护人卜凤辰、被告人刘文波及辩护人夏涛、被告人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正大公司为解决其公司养鸡场的供水困难,经德惠市水利局许可,在德惠市大房身镇村玉皇庙屯五组前300米处打井两口。2014年10月,该村五组村民得知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欲在此处打井取水,该组村民被告人刘文波声称这两口井投入使用后,将影响到五组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并同村主任被告人任学君先后几次召开村民大会,煽动村民阻止正大公司在此处取水。2014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正大畜禽有限公司在此处施工时,被告人任学君召集村民开会,煽动村民前去阻止。而后,被告人任学君、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及其他村民持铁锨或徒手搬运石块、沙土将正大畜禽有限公司的两口井填满,造成两口井失去使用价值。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正大畜禽有限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67,66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学君、丁德宝、刘文波、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设施,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学君辩称:我没有填井,也没有组织村民填井。村民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将井填埋的,是自发的行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任学君没有组织村民填井,自己也没有填井,正大公司在林地打井没有合法手续,系非法行为,井也没有投入生产使用,不属生产经营设备。任学君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刘文波辩称:我不知道村民填井的事,事发当天自己没在现场,我不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德惠市水利局颁发的取水许可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已经被撤销。2、刘文波不是填井组织者,案发当天刘文波没有去案发现场,不应定罪。3、水井没有投入生产使用,不属生产经营设备。4、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因此被告人刘文波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丁德宝、孙景明、金玉凤、张士琴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经审理查明: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为解决其公司养鸡场的供水困难,于2014年10月向德惠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在德惠市大房身镇村五组凿井二口。德惠市水利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正大公司颁发了取水(德水)字[2014]第00059号取水许。正大公司聘用德惠市岩土工程施工队在大房身镇村五组林地建设水井二口。被告人任学君系村五组社主任,被告人刘文波、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均系五组村民。2014年10月,村五组村民得知正大公司欲在本村打井取水后,认为这二口水井投入使用后将影响本村村民用水,侵害了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任学君、刘文波多次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商讨阻止正大公司在本村打井取水之事。2014年11月6日上午九时许,正大公司继续施工建设水井时,被告人任学君召集村民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等多人来到打井现场,各被告人分别持铁锨或徒手搬运石块、沙土将正大公司的二口水井填埋。在填井过程中,刘文波与任学君几次通话,刘文波对任学君说别让村民将井填埋。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正大公司二口水井及井房共计价值人民币167,668.00元。2016年1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行终255号行政判决,撤销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颁发的取水(德水)字[2014]第0059号《取水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取水(德水)字[2014]第0059号取水许可证:德惠市水利局于2014年11月3日许可正大公司凿井2眼;取水地点为德惠市大房身镇村;2、打井工程合同书:正大公司与德惠市岩土工程施工队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夏家店场场外水源打井合同,施工地点位于德惠市大房身镇村;施工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1月15日;打井用途为生产用水。3、占地证明:正大公司提供大房身镇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证明同意其占地打井。4、营业执照:正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营业期限自2008年8月19日至2058年8月18日。5、村民填井照片:证明村民填井行为。6、现场勘验提取笔录:侦查机关对正大公司在村建设的二眼被填埋水井进行勘查情况。7、到案经过:被告人任学君、刘文波、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9、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他是施工队负责人,其所在施工队在大房身镇村给吉林正在畜禽有限公司打井二眼,现二眼井均被村村民填埋。10、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他是德惠市岩土工程施工队法人代表,他的施工队于2014年9月30日与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他为正大公司在村打井二眼。2014年11月6日,村村民将二眼井给填埋。11、证人刘某2证言:我是村十社社主任,村书记刘某3找过我说正大公司打二眼井经过我们社土地,我说要是不影响我们村农民种地就可以。后来正大公司请我和九组社主任刘某1、五组社主任任学君、五组村民代表刘文波、村书记刘某3吃饭,正大公司代表有三四个人,还有一个叫小路的(邓某)。刘文波因为抽水量的问题和正大公司代表吵吵起来,走时说这井肯定不能让正大公司用成水井,回去和村民说没人出头他出头阻拦。12、证人刘某3证言:我是村村长,2014年9月中旬,李某找我,说我们村水好,要打两眼井给正大公司鸡场供水,并给了我2000元,说是占你们地方给拿点钱。我当时认为李某所占的地方属于废弃地,我同意占地就行,不用经过村民同意,也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我就签订了占地证明。我到经管站盖章,站长齐某让我哪天把2000元钱交上,然后他就给盖上我们村的章了,因为秋收耽误了,现在钱还没交上。因为两眼井是在五组打的,下管的管道经过九社和十社,我就把五组社主任任学君、九社社主任刘某1、十社社主任刘某2找来和正大公司代表一起吃饭,五组村民刘文波是小路找来的。刘文波因为抽水量的问题和正大公司代表张某吵吵起来,走时说这井肯定不能让你们用成。13、证人黄某证言:我是正大公司人事部经理,在填井的前一二天晚上,我们公司和村代表一起吃饭协商打井的事,我在场了,我们公司张某经理对他们说,这两眼井就夏天时候用,要是影响用水,就停止抽水,实在影响村民用水,我们就联系水利部门给村民安自来水,其他村代表都说行,但那位刘姓村民(刘文波)一直含含糊糊,不往正题上说,后来我们张某经理生气了,好像说刘姓村民不是正经人,具体说什么我忘了,说完那位刘姓村民就离开了,走的时候对我们公司的人说,肯定不让你们的井用水,明天他就把井填上,说完就走了,他没因为在他们村打井向我们索要费用。14、证人康某证言:我是正大公司人事部经理,2014年9月30日,我公司经理张某与德惠市岩土工程施工队代表李某签署了打井工程合同。打井还没有完工交付,我公司没有验收。在井被填的前几天晚上,我们公司主要领导张某、黄某、刘某和我,与村委会书记、村长还有村民代表在一起吃饭,期间有一名40岁左右的刘姓代表,他提出要钱,我公司领导不同意,他就非常不高兴地走了,走时他说“你等着,把你井填上。”。15、证人邓某证言:因为我是大房身老人,所以正大公司张某经理就让我找村代表沟通,想把打好的井及地下饮水管引到鸡场。就在村民填井前一两天的一天晚上,我事先找村五组社主任任学君、九社社主任刘某1、十社社主任刘某2、村书记刘某3、五组村民刘文波和正大公司代表张某经理、康某、刘某和黄经理(叫什么不知道)一起在德惠市五号码头吃饭。刘文波和张某因为抽水量问题吵吵起来了,然后刘文波饭也没吃就走了,走之前说,这井肯定不让你们用成,没人挑头我挑头,他就在楼下等我,等我们吃完饭我就把找来的村的代表送回去了。到屯中都晚上十来点钟,刘文波下车在屯中就喊村民开会。2014年11月6日正大公司行政经理刘某给我打电话说的井被人填上了,我当时就给刘文波打电话,让他告诉村民别填了,刘文波说我在长春考驾照我不知道,我给你问问。然后刘文波给我打电话说井填上一口,我说你打电话告诉别让他们填了。过了十多分钟,刘文波又给我打电话说两眼井都被村民填上了。村民没有向正大公司要钱。16、被告人任学君的供述:我是村五组社主任,正大公司打井的地点是林地,井旁边的林带是我们五组集体的。打井之前村长刘某3没和我说这事,在今年10月份他们在井边下管的时候我组织村民去阻止他们施工人员下管。因为这两口井的事刘文波让我召集村民开过会,我在小卖店用广播喇叭喊开会,刘文波喊发钱了。两次把村民召集一起后,刘文波对在场的人说,这井不能让使,如果使这井抽水,影响老百姓吃水。正大公司的人把井打完后,我们老百姓就说不让使。正大公司知道后,就通过村里找我们队长在一起吃饭,意思想商量一下,想把打成的井正常使用。刘文波以村民代表身份到场,刘文波一直因为井抽水量问题没和正大公司达成协议,最后刘文波表态明天就鼓动老百姓,对老百姓说些这井对屯子用水的影响,之后开会也是这么说的。我和我们村村民怕影响我们屯耕地用水,我让村民看着点施工的人员,要是有人去施工就去阻止施工。填井当天我接到丁德宝、刘文波给我打的电话,说打井的地方有人干活,让我组织人去不让他们施工。我回到村里用喇叭喊人,召集村民。过了二十分钟接到刘文波给我打的电话,说村民正在填井,小路(邓某)给他打电话不让村民填井了。让我去阻止村民填井,我就到达现场,看见村民已经将一口井填完了,正在填第二口井,我就阻止村民不让他们填井,丁德宝说都填这样了,这个井填上就完事了。之后村民把第二口井填上了,我们就都回去了。填井的人有丁德宝、孙景明等二十多人。17、被告人刘文波的供述:我是村五组村民,吉林正大公司在我们屯林带打了二眼井,正大公司打井的地是林带边,他们打井时说是抗旱用,后来才知道是正大用。在二眼井被填之前小路(邓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和正大公司的代表谈事(指正大公司在我们屯打井的事),我们屯有我和任学君,还有村长刘某3、十社社主任、九社社主任参加了,在吃饭的时候因为在我们屯打的两眼井的事情我被正大公司的人骂了,当时我就说不管谁同意让你们使水我也不能让,别人不当头我当头,事后我就在屯里多次对村民说不让正大公司的井使水,别人让我也不能让。过了几天后,小路让我召集村民,让我问问村民让不让正大公司用这两眼井使水,之后我就让队长任学君组织村民开会,我喊过发钱了,开会研究让不让这两眼井使水,每户都来人了。我就组织这一次,既没说过先不让正大公司使井抽水,要是出事我负责的话,也没撺掇老百姓填井。当天填井的事我不知道,我在长春了,是小路给我打电话,让我告诉村民别填井了,我就打电话给任学君让他告诉村民别填了,任学君说已经填完一口井了,村民说另一口也要填上。后来听说填井的人有丁德宝、孙景明等二十多个村民。18、被告人丁德宝的供述:我是村五组村民,在正大公司所打的水井被填之前,任学君在村广播喇叭喊至少三次,刘文波还喊发钱了,让村民到汪跃辉家小卖店开会商量填井的事。我参加两次,在会上任学君和刘文波征求大伙意见,怎么处理这两口井,多数人都不同意打井。刘文波和任学君多次对村民说过,不行把两眼井填死得了。后来在刘文波和正大公司吃完饭后,刘文波对村民说不能让使井,要使的话他和正大公司交涉。填井的当天,任学君召集大伙开会,大伙都表态说把两口井填死。我把井房的门锁砸开,其他人递石头我就往下面的井里填,还有人用锹铲土往里填土、填石头,没人指挥填井。填井的人有任学君、孙景明、金玉凤、张士琴、姜某、丁武贵等二十多人,去的人都动手了。19、被告人孙景明的供述:我是村五组村民,我和我们屯村民将在我们屯南边林带打的两眼井用石块、沙土填死了。在填井前,任学君组织村民到汪跃辉家小卖店开过二三次会,刘文波还好几次撺掇村民去填井。我参加一次,听刘文波说这两眼井不能让正大公司使用,影响老百姓吃水,大伙该拦着拦着,出了事他兜着,坚决不能让正大公司用,村民们都支持。后来是任学君组织我们填井的,我后去的,现场的人都动手了。填井的人有任学君、丁德宝、金玉凤、张士琴、姜某等二十多人,去的人都动手了。20、被告人张士琴的供述:我是村五组村民,正大公司的井是在我们屯林地打的,我们屯刘文波说怕井使用影响大伙生活用水,撺掇村民去填井。我参加过一次会是任学君主持的,会议内容就是村民表态同不同意打井。事发当天,任学君用广播喇叭喊开会,我看见道上很多人往南走,我也就跟着到了现场,丁德宝把门砸开,大伙给他递石块他往里填,大伙都往里扔石头,不一会井就填满了。因为我腰有骨刺哈不下腰,我就在旁边看热闹了。填井的人有孙景明、丁德宝、金玉凤、姜某等二十多人,任学君是后去的,刘文波没去。21、被告人金玉凤的供述:我是村五组村民,正大公司的井占的是林地。刘文波找社主任任学君给大家开过两次会,刘文波对大家说如果用这井抽水影响大伙吃水,无论如何不能让使,出事他兜着。当天我看见丁德宝等人往井的方向走,因为头两次会就商量填井的事,我知道他们去填井,我就跟着他们走,去的人有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等人。有扔石头的,有铲土填土的,我也捡起石头想往井扔,但是人太多了,井也填满了,我也就没扔进去。丁德宝把其中一个井房的门锁砸坏了。填井的人有孙景明、丁德宝、张士琴、姜某等二十多人去的人都动手了。22、鉴定意见:经鉴定两口水井、两座水房共计价值人民币167,668.00元。23、德惠市林业局情况说明:德惠市林业局证明吉林正大公司未到其部门申请占用林地打井。24、德惠市水利局更正说明:德惠市水利局于2015年3月3日对取水(德水)字[2014]第00059号取水许可证予以更正,取水量由90立方米每日更正为2万立方米每年;有效期由2014年10月28日更正为2014年10月31日。并说明系由于业务人员对业务不熟所致。25、德惠市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队说明:本案被填埋水井已无法修复。26、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255号行政判决书,证实德惠市水利局为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颁发的取水(德水)字[2014]第0059号《取水许可证》已被撤销。本院认为,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为解决其公司养鸡场的供水问题,在德惠市大房身镇村林地内打井两眼,德惠市水利局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许可正大公司在林地上通过凿井的方式予以取水,并颁发取水许可证,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现已被依法撤销。并且在打井取水前亦未征得村民的同意,在明知村民强烈反对打井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致使矛盾激化,引发了村民将井填埋的事件发生。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本案所涉的被填埋水井还没有投入生产使用,与生产经营活动尚未发生关联,亦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客观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学君、刘文波、丁德宝、孙景明、张士琴、金玉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处罚意见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学君无罪。二、被告人刘文波无罪。三、被告人丁德宝无罪。四、被告人孙景明无罪。五、被告人张士琴无罪。六、被告人金玉凤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富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人民陪审员 李 景 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