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明政与王正鑫、孔祥云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正鑫,范明政,孔祥云,南京特尔丽服装厂,南京龙泉茶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正鑫,男,193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舒扬,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瑜,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明政,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孔祥云,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特尔丽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孔祥云,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龙泉茶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差田村。投资人:孔弢,该××场长。再审申请人王正鑫因与被申请人范明政、孔祥云、南京特尔丽服装厂、南京龙泉茶场民间借贷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正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正鑫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鑫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爱莉审判员 杭 鸣审判员 王元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