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8601执16、17、18、1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菊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8601执16、17、18、1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菊生,女,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武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8层。法定代表人:王吉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向我院出具声明书,自愿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五十四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邸雪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