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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全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4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全力,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公民身份证号×××,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全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全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15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宽街路口迤北,被告人闫全力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码:×××)由东向北右转弯时,将被害人安某1撞倒,造成被害人安某1重度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而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闫全力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闫全力于2017年6月15日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全力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针对指控事实,在案有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被害人身份材料;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证明材料;视听资料;证人安某2、肖某的证言;劳动合同;被告人闫全力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全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未做到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全力案发后在原地等待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后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全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全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