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静与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陈亮,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414号原告:徐静,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田民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静与被告陈亮、被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徐静变更诉请为人民币10,000元。原告徐静于2017年8月10日以本案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静负担。审判员 徐晔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