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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居有、肖玉萍诉宝鸡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居有,肖玉萍,宝鸡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212号原告:肖居有,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肖玉萍,女,汉族,1980年7月1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彦,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火炬路中段12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全,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肖居有、肖玉萍与被告宝鸡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肖居有、肖玉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居有、肖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居有、肖玉萍负担。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