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雪峰与被告朱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峰,朱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899号原告:赵雪峰,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长春,男,汉族。原告赵雪峰与被告朱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雪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雪峰负担。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