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环,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031号申请人:李永环,女,1953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兴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94497328B。负责人:肖力,系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萍,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人,住兴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环与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永环于2017年8月14日以“收据上盖章的公司为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与起诉的被告不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永环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厚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