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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8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支行与黄发洪、陈立英、沈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支行,黄发洪,陈立英,沈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8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被执行人黄发洪,男,1969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陈立英,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沈政,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发洪、陈立英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曾永华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