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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亚男与谢炳秀、夏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亚,谢炳秀,夏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44号申请人:金亚男,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西区,被申请人:谢炳秀,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夏弘,系被告谢炳秀丈夫,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金亚男诉被申请人谢炳秀、夏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炳秀、夏弘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亚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炳秀、夏弘名下120万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金亚男名下位于巢湖市圩西小区原区房改办8号楼二层东数第三套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