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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怡青诉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怡青,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孔怡青,女性,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涛,男性,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孔怡青与王涛其他案由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孔怡青20**年8月11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22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彦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