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4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建国与被执行人潘世雄、王平、江跃枝、罗雨琼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国,潘世雄,王平,江跃枝,罗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建国,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潘世雄,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王平,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江跃枝,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罗雨琼,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80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余建国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从2014年7月2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执行费9400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雨琼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新埠大道1号海口新世界花园度假村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