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9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与陈远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陈远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438号原告: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老围路39号A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04786U。法定代表人:黄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陈远培,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远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远培价值54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远培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乐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