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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与凉山世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凉山世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117号原告: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40891K(1-1)。法定代表人:李成虎,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宇,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凉山世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溪乡新营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093604349。法定代表人:廖荣凤,职务不详。原告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诉被告凉山世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负担。审 判 长  施 璟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