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733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南山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南山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南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小区北门五楼。法定代表人:周正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豹,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号2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孙信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宿迁市南山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9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宿迁市南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宿迁市南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南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南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治国审判员 朱 庚审判员 仲召虎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吴雪林书记员张晓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