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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鑫百圣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鑫百圣汽车维修中心,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495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鑫百圣汽车维修中心,经营场所位于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05委02组,该汽车维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11202MAOTXHF99H。经营者:李会莲,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鑫百圣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2017年08月14日,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鑫百圣汽车维修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鑫百圣汽车维修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315元。审 判 长  谢贵清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松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