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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波与葛成、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葛成,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193号原告:陈波,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葛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尉峰,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陈波与被告葛成、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