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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有为、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有为,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财保19号申请人:郭有为,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国,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西外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瑞。被申请人: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西外环西侧。法定代表人:桑振江。申请人郭有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9万元的股金采取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价值49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郭有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有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9万元的股金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价值49万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郭有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王新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